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学员管理规定(试行)
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学员管理规定(试行)
发布日期:2015-09-17 18:01:22    点击次数:54140        
摘 要:气干院函〔2015〕190号。为做好新时期气象教育培训中的学员管理工作,以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,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等文件精神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要求,结合气象干部培训实际,制定了《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学员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。2015年9月10日印发。

第一章 总则


   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教育培训工作,提高教育培训质量,推进学员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,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13〕8号)文件精神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要求,结合气象干部培训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学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、保障培训、依法依规、严格管理的原则。
  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(以下简称“干部学院”)统一组织的培训班的学员管理。
    第四条 承办干部学院组织举办培训班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承办单位”)负有学员管理的主体责任,负责培训期间的学员管理,指派班主任负责培训班学员事务,组建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日常管理。3个月以上的培训班,应组建学员党支部,组织班级全体党员或全体学员开展支部活动。学员所在省(区、市)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培训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送培单位”)应按培训通知要求选派学员,并配合中国气象局培训管理职能部门、干部学院做好学员培训考核管理和培训后评估等工作。
 

第二章  注册报到
 

    第五条 送培单位按照培训通知要求,足额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,并在中国气象局远程教学管理平台上完成学员报名。对未通过审核的,应及时调整、补充报名。
   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培训要求,严格资格审核。对未通过审核的,应及时反馈送培单位。
    第七条 学员应按照培训通知要求,认真预习培训相关知识,及时提交相关材料,在规定时间内报到。报到时,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学员信息,并办理注册手续。对不能按时报到的,送培单位要函告承办单位。学员推迟报到时间记为请假。未经批准逾期1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。
 

第三章  作风学风
 

    第八条 学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气象部门相关规定,严禁制作、发表、传播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相悖的言行。
    第九条 学员应独立、认真完成作业(包括研讨发言材料、学习体会、研究报告和论文等),杜绝抄袭、代写等行为。
    第十条 学员应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,课余生活要厉行简朴,杜绝铺张浪费。
    第十一条 学员之间不相互宴请,不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及土特产等,不安排和组织用公款支付的旅游或高档娱乐等活动。
 

第四章  学习守则
 

    第十二条 学员应自觉服从承办单位管理,服从班主任和班委会监督。
    第十三条 学员应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入学教育,理解培训背景和目的,了解教学计划和考核要求,掌握教学方式和资源安排及培训纪律规定。
    第十四条 参加3个月以上培训班的学员,应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本人学习计划,明确阶段学习目标、学习内容、具体措施等,并在学习期间努力践行。
    第十五条 学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,自主学习、互相交流、自我管理、互相帮助,认真完成学习任务。
    第十六条 学员上课时应保持良好的课堂环境,将手机静音,不随意出入教室,不得出现其他有碍课堂秩序的行为,爱护教学设备。
    第十七条 培训班举办期间,学员应按要求填写《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教学质量调查表》,由承办单位收集汇总后上报干部学院。


第五章  考勤纪律


    第十八条 学员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参与送培单位的工作、会议、出国访问等任务。
    第十九条 若送培单位确需,应由送培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和干部学院联系,征得同意后方可请假。因病请假,须有医院或门诊部诊断证明。因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,须提交个人申请。
    培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培训班,学员请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总学时的1/7,2个月及以上的培训班,学员请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总学时的1/10。

    学员请假1天以内(含1天),需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班主任批准;请假1天以上,由送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再由承办单位领导批准。未请假或超假者,均记为旷课。

    第二十条 学员须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。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,按旷课一天处理。超过规定的请假时间或累计旷课超过3天者,取消学籍,并通报送培单位。
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 学员考勤由班主任负责管理,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考勤工作。对请假离校期间的行为及其结果,由学员自行负责。
 

第六章  考核登记
 

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 学员和班主任应分别填写《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》(见附件),如实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、培训课程、考核成绩、考勤情况、学习总结及奖惩情况等,班级党支部或班委会对学员表现做出评价,承办单位对学员学习成绩给出意见。《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,另一份(复印件)寄送送培单位。
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。学员学习考核分为考试、考查两种。考试是以闭卷或开卷的形式由学员作答,教师阅卷并给出定量评分;考查是由教师对学员作业、学习表现(包括考勤和学习情况)、实习实训成效以及学习总结、报告(体会、研究报告、论文等)进行审阅并给出定性评价。
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 学员应按照要求参加考核,并独立完成考核内容。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,该课程按“不合格”处理。对考核不合格的,组织进行补考,补考成绩合格统一登记为“合格”,不记录具体成绩分数。
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 对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,颁发由干部学院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。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予颁发结业证书:(1)考核不合格;(2)违反考勤纪律或生活纪律;(3)中途退学;(4)其它严重违规情况。
 

第七章  奖惩规定
 

     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干部学院统一要求的培训班中,视情况开展“优秀学员”、“优秀班干部”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的评定活动,颁发干部学院统一印制的证书,给予表扬。
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有违法乱纪、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和规章制度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学籍,并通报送培单位。


第八章  培训保障


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 学员食宿施行集中管理。
     第二十九条 遇有重大危情和突发事件,学员和班委会应初步处置并及时报告班主任,班主任按照有关规程处理。承办单位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干部学院教务处。干部学院视情况向中国气象局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和送培单位通报。
 

第九章  附则
 

     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,结合实际制定细则,并将相关要求编印在培训班学员手册(或学员须知)中。
     第三十一条 远程培训根据其特点另行制定相关规定。
     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培训班学员考核管理暂行规定》(气培发〔2003〕55号)同时废止。此前发布且现行规定(办法)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 

 

附件: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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