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部门培训费管理,节约培训费开支,根据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,是指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根据《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公务员培训规定(试行)》等,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、任职培训、专门业务培训、初任培训等各项培训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行政、事业单位、民间非营利组织,以下简称“各单位”。
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,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,保证培训质量,统筹和节约培训资源,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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